以案释法
醉驾电动车肇事照样判刑又罚款
有不少人错误地认为,虽然电动车不同于自行车,但也不同于摩托车,应该不属于机动车,不涉及醉驾问题。其实不然,近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因醉驾电动车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2月28日晚上9时许,郑某驾驶一辆电动四轮车在平原县城南环一路口由东往西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轿车发生了碰撞、剐擦,双方都没有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轿车司机辛某主动拿出200元、提出“私了”,而郑某嫌对方赔偿得太少,便主动打电话报警。让郑某没有料想到的是,赶到事故现场后的交警在了解情况时,发现报警人郑某浑身酒气,便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发现郑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194.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随即,警方对其依法刑事拘留。
后交管部门对郑某的电动四轮车进行了鉴定,认为符合机动车特征,应属机动车。
平原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符合机动车特征,故认定为机动车。郑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郑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万万没想到,自己只是喝了酒骑着小电动,就被判定醉驾,不仅要罚钱还要判刑。”宣判后,郑某对自己醉驾电动车的行为后悔不已,由于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郑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根据1999年国家轻工业局制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无论三轮、四轮电动车,还是两轮电动车,只要整车重量超过40千克,最高 电动车超40千克时速20公里算机动车时速达到每小时20公里的,并有脚踏骑行等功能,都属于机动车范畴。
法官提醒,在驾驶各类电动车辆上路时,一定要注意不要饮酒,更不能醉酒驾驶,否则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法律风险防范知识(一)
1.【承接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项目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施工企业未核实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或明知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直接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不能达到合同预期目的。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在承接项目时,首先要核实该项目是否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查询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法规对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有关规定;2.通过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等正规渠道获取招标信息;3.特殊情况下可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比如以施工合同到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完备案手续为生效条件等。
2.【邀请招标项目不真实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邀请招标项目(主要是民营或外资建设项目)根本就不存在,或者项目并不具备发包条件,或者发包人不是建设单位,也没有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或者仅仅是中介角色,可能给施工企业带来下列风险:1.因他人冒充发包人,保证金被骗取;2.因他人虚拟建设项目,中介费被骗取。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可采取下列措施:1.查看当地政府招标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信息;2.与建设单位(发包人)直接接洽,了解、查看政府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文件等,并核实建设单位准确信息;3.实地察看建设项目现场;4.审查项目发包人洽谈人的代理身份和授权文件;5.支付与项目招标有关的费用应直接支付到招标单位的银行帐户。
3、【发包人资信不良和支付能力欠缺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点】建设项目发包人商业信誉不良,在银行和融资业内以及上下游产业链中,没有良好口碑;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尚未完全缴纳;准备利用开发项目进行借款和其他融资;要求施工企业全部垫资等。施工企业面对这样业主或发包人,可能存在的风险为:1.工程项目无法正常执行,导致一系列后果;2.投标后造成的损失无法追回。
【防范措施】施工企业可采取的措施为:1.投标前在业内调查、了解建设项目投资人或发包人商业信誉、业内口碑和业绩情况;向银行系统了解其过去贷款情况;向土地规划部门调查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支付情况;向工商、税务部门了解股东及构成情况、资本金数额以及纳税情况;了解发包人诉讼、仲裁情况;2.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可以一边组织投标,一边调查了解情况;3.如果经查证发包人的资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施工企业应综合各种因素,慎重考虑是否参加投标。